結論:
若有相當證據顯示事故為職災,則各項補償項目給付期限如下:
1.勞基法第59條第1款之「醫療費用補償」,建議在勞工提出醫療單據後,即可給付
2.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「原領工資補償」,雇主應在原定的發薪日發給。
3.勞基法第59條第3款之「失能補償」,建議在經勞保局認定為「失能」後,即可給付。
4.勞基法第59條第4款之「喪葬費」及「死亡補償」,分別應於死亡後三日內及十五日內給付。
說明:
勞工發生職災時,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,必須發放職災勞工醫療補償、原領工資及失能補償。如果職災勞工不幸死亡,雇主尚須對遺屬發放喪葬費及死亡補償。就上開補償項目,雇主的給付有無期限呢?
首先,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的「原領工資補償」,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0條,雇主應在原定的發薪日發給,若雇主未依上開期限發放原領工資補償,實務上也曾有因此被裁處的案例(例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)
其次,勞基法第59條第4款的「喪葬費」及「死亡補償」,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3條,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,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。若雇主未依上開期限發放喪葬費及死亡補償,實務上也曾有因此被裁處的案例(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5號行政訴訟判決)。但是,如果雇主未於上開法定期限內給付死亡補償或喪葬費,而於裁罰前已經完成給付,依據主管機關之見解,此時也不構成裁罰事由(參勞動部103年4月23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0786號函)。
最後,關於勞基法第59條第1款之「醫療費用補償」、及第3款所列之「失能補償」,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雇主應發放的期限。但是,實務上曾經發生雇主延遲發放上開補償相當期間(尤其是已經有相當明確證據顯示事故是職災,雇主仍拒絕補償的情形),而被裁處的案例。其背後的理由,在於職災補償乃是給予職災勞工即時的救濟,如果雇主延遲給付,就違反上開制度精神。因此,如果「事故是職災」已經相當明朗,就「醫療費用補償」而言,建議在勞工提出醫療單據後,即可給付;就「失能補償」而言,建議在經勞保局認定為「失能」後,即可給付。
文/李佑均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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