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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例:

小鱷是某公司的人資專員,從到職以來就負責公司對員工的投保作業,但遵從雇主的意思,以高薪低報的方式辦理申報投保。小鱷固然熟稔勞動法令,明知應依照員工的實際薪資辦理投保,但卻因為不想要丟掉飯碗,便協助雇主辦理高薪低報的業務。某日,員工小明發現此情,向小鱷確認後,卻只得到是雇主交代的,只能照辦等語,氣得讓小明揚言提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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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例:

    小明今天在公司午休時間內,使用公司的微波爐加熱自己的餐盒時,因沒有預料到加熱後的便當溫度過高,於是一時不穩將便當灑出來燙到自己,同事見狀後,就馬上替小明叫救護車送醫急診。事後經治療小明是一度灼傷,但因為需要治療,所以小明想要跟公司主張,因為小明是在公司的場所造成這樣的傷害,應該屬於公傷,就要給公傷病假,支付全薪。公司人資收到小明的假單時,則是一個頭兩個大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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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結論

於一般的情形下,法院並不承認勞工有就勞請求權,因此,如果雇主只給薪但不指派工作,勞工仍無法請求雇主必須派工。不過,如果勞工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准,法院即可能會賦予勞工就勞請求權。又,雇主如果無故拒絕提供勞工工作,亦可能構成職場霸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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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例:

根據2025年6月間相關新聞報導,有一名外商銀行的資深女副總,年收入上看300萬元,任職期間卻隱瞞公司偷偷在外兼職多份工作,被公司發現未誠實申報取得同意,並有上班時間從事兼職工作的行為,因此遭到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。該名副總主張公司是違法解僱,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,但仍被法院判決敗訴。到底,這個案例中,該名副總的行為是哪些關鍵部分,受到法院認為是違規情節重大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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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案例:

小智到媽媽阿玉上班的麵包店購買商品,回家後發現麵包品質不佳,有食安上的疑慮,遂向阿玉反應,阿玉便將小智所述告知老闆。翌日,小智覺得麵包店處理不當,上網爆料,稍晚阿玉旋即接到麵包店通知不用再去上班。小智知悉母親遭辭退,再度發文爆料,店家則發聲明表示是因阿玉未能有效與家人溝通協調,導致公司名譽受損,才與阿玉協商終止勞動契約關係。試問麵包店通知阿玉不用再去上班,是否合法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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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問題

2024年1月間,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布聲明稿,表示空服員因懷孕不適合擔任空勤任務,長榮航空公司多年來讓懷孕的空服員轉任地勤,卻同時扣減空服員懷孕期間的職務津貼,導致空服員懷孕期間改調地勤形同被減薪,經提出檢舉後,桃園市政府開罰長榮航空公司,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補發薪資差額,也獲得法院判決勝訴確定,因此呼籲長榮航空公司應依法照給原領職務津貼,落實母性友善和性別平權。這個案例究竟牽涉到什麼法條?懷孕期間從事較為輕便的工作,難道雇主真的不能依照工作密度的減輕,給較低的工資嗎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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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勝綸勞資實務充】從對價到舉證:工資爭議訴訟的實務分析

工資判斷的關鍵要素:對價性與經常性的實務攻防」精華版(講師/程居威律師)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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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勝綸專欄】外籍移工膳宿費用分擔的法律陷阱與責任

一、案例事實:

一名菲律賓籍移工,在台灣工作12年,引進時有簽定制式勞動契約、工資切結書等,並均經菲律賓政府認證。爾後續聘時,僅簽訂制式勞動契約,而未簽定工資切結書。雇主於其任職期間,均未為其負擔住宿費、伙食費,並就其工資中扣除住宿費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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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勝綸專欄】在宮廟服務就應該是無償擔任志工?

一、案例:

阿嬌在宮廟服務,負責辦理香客點光明燈及香油錢等收款業務,上下班須要打卡,後來因公廟盤點後發現款項短少,將阿嬌調為香客引導服務人員。阿嬌主張在負責收款業務期間,經常在平日及假日加班,要求宮廟給付加班費。宮廟對此則回應,有跟阿嬌說明宮廟並非營利事業,收入全仰賴信眾捐款,阿嬌基於為神明服務貢獻的精神到廟裡服務,曾簽署拋棄一切對宮廟民事上請求權的契約書,也有跟阿嬌簽立契約書,明確約定阿嬌的服務時間是平日早上8點到下午5點,在契約書約定的服務時間以外,阿嬌是自願在廟裡擔任志工,當然不得請求加班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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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勝綸勞資實務充】從給付工資訴訟探討請假期間工資權利的界線

※本文彙整自:

勞工請假期間工資給付原則探討:從法律依據到實務見解之歧異-上集/下集精華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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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勝綸專欄】勞工可以臨時才告知要請特休嗎?

一、結論

雇主可藉由制定請假流程,要求勞工實施特休前依照辦理,而勞工亦宜配合之,否則有遭雇主認定曠職甚至解雇之風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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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勝綸勞資實務充】工資抵銷之規範與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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